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万华环保科技(福建)有限公司编组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
日期:2024-12-21 | 作者: 浓缩机
你公司《关于申请万华环保科技(福建)有限公司编组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》及相关材料收悉,项目代码-07-01-318717。项目新增臭氧发生器、污泥脱水机等主要生产设备,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附属设施等。项目建成投产后,将新增年处理污水规模2000m3/h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第十五条和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〔2023〕第2号)等有关法律和法规,经审查,具体意见如下:
一、根据你企业来提供的节能报告,该项目为扩建项目,内容符合《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闽发改规〔2023〕9号)等有关要求。项目主要由废水净化处理单元、中水回用预处理单元、中水回用单元、浓水处理单元、污泥脱水间单元组成。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,主要用能设备包括臭氧发生器、污泥脱水机等,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。
项目拟于2025年6月建成试运行生产。达产后,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699.98tce(当量值)、13492.58tce(等价值);其中,年消耗电力4637.9万kWh、氧气588.0万m3、仪表空气984.12万m3。项目中的编组站单位处理能耗0.537kgce/m3,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同类生产企业产品能效水平。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州市“十四五”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,将对福州市完成“十四五”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较小影响。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清市“十四五”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,对福清市“十四五”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一定影响。
二、你公司要严格按照《节能报告》的建设方案进行实施工程,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。项目建设地点、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,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%及以上的,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。项目建成投入生产、使用前,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的基本工艺、用能设备、节能技术采用情况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,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。递交验收报告前,项目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,建设(或完善)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。
三、请福清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对项目设计、施工、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。
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,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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